注册前请先完成风险评测

一、 测评说明

1.本风险承受能力测评设置目的在于了解客户参与黄金投资的风险承担能力,为客户选择与自身风险承受能力相匹配投资产品提供参考。本测评为《广西金融电子结算服务中心代理个人贵金属业务协议》(以下简称“业务协议”)的有效组成部分,为了确保客户的权益,请据实填写。

2.本测评中所涉及贵金属投资,特指上海黄金交易所(以下简称“交易所”)的黄金现货和延期交收交易等投资业务,营销人员不得向投资者推广交易所以外的黄金投资产品,如外盘金、天通金等产品。投资者也不得接受或要求营销人员推广交易所以外的黄金投资产品,否则,由此产生的经济损失由投资者承担。

3.鉴于黄金交易业务风险的存在,请投资者务必仔细阅读和理解《广西金融电子结算服务中心代理个人贵金属业务协议》中的《电子化交易风险揭示书》、《风险揭示说明书》及上海黄金交易所相关规则。

4.业务协议中《电子化交易风险揭示书》、《风险揭示说明书》的风险揭示事项仅为列举性质,未能详尽列明参与黄金投资所面临的全部风险和可能导致投资者资产损失的所有因素,亦不能揭示黄金市场的全部情形。

二、 投资者风险承受能力测评

开始测试
1.您的年龄是:
18岁—30岁
31岁—50岁
51岁—60岁
60岁-70岁
其他
2.您的家庭年收入:
50万以上
10-50万
5-10万
3-5万
3万以下
3.您的家庭进行投资的资金占家庭总收入的多少:
0-10%
10%-30%
30%-50%
50%-80%
80%以上
4.一般情况下,您进行投资的期限是多长:
无限制
三年以上
一至三年左右
三个月至一年
三个月以内
5.您进行投资期望达到的年收益水平
至少40%,可承担高风险

20%-40%,可承担一定的风险

10-20%,要求风险适中

5%-10%,要求风险较低
6.您的投资知识:
投资专业人士

对投资市场有充分认识,懂得一些投资技巧

对投资市场略有了解,但不懂得投资技巧

对投资市场不熟悉,缺乏基本的投资知识
7.您的总体投资经验:
10年以上
6-10年
1-5年
1年以内
8.您的投资依据:
靠专家指导

自己研究

听消息,靠直觉和运气,跟别人操作
9.一般投资都存在风险,您可容忍的最大亏损幅度为:
40%以上
20%-40%
10%-20%
5%-10%
不能亏损
10.出现亏损您一般如何操作:
投资前设好止损并能够执行止损操作

未设止损但实际操作中能够在一定范围内执行止损

开始不止损,并补仓摊低成本,跌到难以承受时再止损

不止损,持有等待解套
11.您的投资规划中,更倾向于下列哪个?
贵金属
股票
基金
银行理财产品
债券
12.以下哪项最能说明您的投资经验?
除存款、国债外,我几乎不投资其他金融产品

大部分投资与存款国债等,较少投资于股票、基金等风险产品

资产均衡第分布于存款、国债、银行理财产品、信托产品、股票、基金等

大部分投资于股票、基金、外汇等高风险产品,较少投资于存款、国债
13.您投资外汇、金融衍生产品等风险投资产品的经验有:
10年以上
6-10年
1-5年
1年以内
14.以下情况,您的选择是:
有100%的机会赢取1000元现金

有50%的机会赢取5万元现金

有25%的机会赢取50万元现金

有10%的机会赢取100万元现金
15.您的投资产品的价值出现何种程度的波动时,您会呈现明显的焦虑:
本金无损失,但收益未达预期

本金10%以内的损失

本金10-20%的损失

本金20-50%的损失

本金50%以上损失

风险测评结果

根据您的回答,您的风险承受能力测评分数为分。

广西金融电子结算服务中心

代理个人客户贵金属业务协议书

甲 方:
乙 方:广西金融电子结算服务中心

根据上海黄金交易所(以下简称“交易所”)有关规程,甲乙双方本着平等协商、诚实信用的原则,就乙方为甲方提供贵金属交易代理服务的有关事项订立本协议。

第一节 总则

笫一条 本协议约定的交易规则,均依照交易所相关规定及国家政策制定,如有变化,以交易所及国家政策为准。

第二条 本协议中的“贵金属”在非特指交易品种外,其它场合均泛指黄金、白银、铂金和上海黄金交易所交易的贵金属产品。

第三条 乙方作为交易所金融类会员,接受甲方委托并按照甲方指令通过交易所代理甲方进行贵金属交易,并进行资金清算和实物交割。贵金属交易业务代理手续费收取由乙方向甲方收取,乙方不承担因贵金属交易及相关活动产生的亏损。

第四条 甲方向乙方申请办理代理贵金属交易业务,须出具甲方有效身份证件,并提供乙方指定银行的借记卡或存折作为贵金属交易资金清算账户。甲方保证所提供的开户资料真实、准确、完整、有效,保证当资料发生变化时,须及时向乙方申请进行资料变更。如因甲方未及时申请资料变更产生的损失由甲方自行承担。

第五条 甲方承诺通过乙方在交易所进行贵金属交易业务时,已了解并保证遵守国家有关部门关于代理交易所贵金属交易的相关规定及交易所的交易规则,甲方承诺遵守乙方的相关交易规则及制度。

第六条 甲方应妥善保管与代理贵金属交易业务有关的银行账号、黄金交易编码和密码,凡使用该账号、编码和密码进行的一切交易活动均视为甲方亲自办理,并由甲方承担全部责任。甲方的有关证件、资料、银行卡、存折遗失或被盗以及密码遗忘或被盗,应按照乙方规定及时向乙方申请办理重置、挂失、冻结手续,因甲方未能及时办理相关手续而导致的一切责任或损失由甲方自行承担。

第七条 甲乙双方有关贵金属交易所产生的交易文件是本协议的组成部分,受本协议约束。

第二节 交易时间、开销户时间、交易渠道、交易品种

第八条 交易时间及开销户时间

按照交易所统一规定(国家法定节假日除外):

1.交易时间为:
北京时间 夜间:20:00—次日02:30(周一至周五) 上午:09:00—11:30 (周一至周五) 下午:13:30—15:30 (周一至周五)
2.其他业务时间
下午15:00-15:30为交割申报时间;下午15:31-15:40为中立仓申报时间;晚上19:50至19:59为集合竞价时间。其中夜间与次日白天交易时间段为一完整交易日,20:00至次日凌晨2:30为夜市交易,其余时间为日市交易。
3.开销户时间为:周一至周五北京时间9:00至15:00。
4.以上时间如遇调整,以交易所通知的实际交易时间为准。

第九条 交易品种

交易业务为现货交易、现货延期交收交易以及中立仓交易;交易品种为Au99.99、Au99.95、Au100g 以及 Au(T+D)、mAu(T+D)、Au(T+N1)、Au(T+N2)和Ag(T+D);黄金交易品种标价为人民币元/克,白银交易品种为人民币元/千克;交易单位为手及其整数倍:Au99.99每手对应的交易单位为10克;Au100g、Au(T+N1)、Au(T+N2)和mAu(T+D)每手对应的交易单位为100克;Au99.95、Au(T+D)和Ag(T+D)每手对应的交易单位均为1千克。

第十条 交割条块

Au99.99黄金为成色不低于99.99%、标准重量为1千克的金锭,Au99.95黄金为成色不低于99.95%、标准重量为3千克的金锭,Au100g黄金为成色不低于99.99%、标准重量为100克的金条,Au(T+D)、Au(T+N1)、Au(T+N2)交割黄金为成色不低于99.95%、标准重量为3千克的金锭,成色不低于99.99%、标准重量为1千克的金锭可替代交割,mAu(T+D)交割黄金为成色不低于99.99%、标准重量为1千克的金锭,并实行升水制度,升水标准根椐交易所公告执行。

笫十一条 提货单位

Au99.99的实物提货单位为1千克及其整数倍,Au100g的实物提货单位为100克及其整数倍,Au99.95的实物提货单位为3千克及其整数倍。

第十二条 交易方式

乙方代理甲方贵金属交易业务的交易方式为甲方自主报价、实盘交易、撮合成交、实物交割。甲方可根据市场交易实时价格进行报价委托。

第三节 委托

笫十三条甲方开户并取得在交易所的黄金交易编码后,委托乙方在交易所的全部交易行为包括出入金、贵金属买卖和提货申请等等,以甲方的黄金交易编码为唯一标识。

第十四条 乙方根据交易所的交易规则执行甲方指令,甲方可通过乙方黄金交易系统客户交易端(简称“交易端”)自行查询交易结果,甲方对委托交易结果承担全部责任。甲方在非交易时间段内发起的委托指令均视为无效。

第十五条甲方的所有委托均在本交易日内有效,在委托未成交或未全部成交前,可通过交易端向交易所发出撤单申请,甲方撤单申请须在交易所交易时间段内传递到乙方黄金交易系统。本交易日未成交部分在本交易日交易所闭市后(15:30)将被自动撤销;在交易所日市交易11:30—13:30暂停休市阶段以及夜市交易日凌晨2:30休市以后,对于甲方进行现货及现货延期交收交易业务未成交部分黄金交易系统不予自动撤销。

第四节 资金与实物

第十六条 甲方须具有乙方指定清算银行开立的结算账户,并作为其在乙方办理贵金属交易业务的唯一资金清算账户。

笫十七条 交易所现货品种采取全额交易形式,现货延期交收合约采取保证金交易形式,甲方委托买入现货贵金属或委托开仓Au(T+D)、mAu(T+D)、Au(T+N1)、Au(T+N2)和Ag(T+D)合约前,需将全部所需资金(包括但不限于交易保证金、手续费及其他交易费用)从甲方结算账户划入乙方开立的代理个人贵金属交易专用账户,该账户用于存放客户的交易资金(此过程简称入金)。

第十八条 甲方委托卖出现货贵金属或委托平仓Au(T+D)、mAu(T+D)、Au(T+N1)、Au(T+N2)和Ag(T+D)合约时,须有足够库存或持仓仓位。甲方委托乙方进行延期交收合约交割和中立仓申报时,须有足够资金、库存和持仓仓位。甲方委托卖出现货贵金属或委托平仓Au(T+D)、mAu(T+D)、Au(T+N1)、Au(T+N2)和Ag(T+D)合约成功后,从乙方开立的代理个人贵金属交易专用账户向甲方清算账户划出资金(此过程简称出金)。

第十九条甲方入金和出金时间为交易所日市交易时间。乙方有权根据交易所规则、技术条件、银行规定等因素的变化调整甲方入金和出金时间,而无需提前通知甲方。

第二十条 甲方贵金属交易账户内当日卖出现货增加的资金,其所得资金的90%为“可用但不可提”,即此部分资金当日可以用于贵金属交易,但甲方不能办理出金,若要出金只能在第二个交易日办理。

第二十一条 甲方贵金属交易账户内的资金(仅指可用金额,不含保证金)由乙方执行活期利率按季结息,当甲方销户解约时乙方同时为甲方结清利息;乙方对甲方参与现货延期交易的保证金资金不计息。

第二十二条 甲方可以自由选取提取或不提取实物库存。如需提取实物库存,甲方须通过交易端向交易所提交提货申请,并由乙方陪同甲方办理提货,乙方不承担意外事故责任。如产生陪同费用的,陪同费用由甲方承担。提货申请成功受理后,如甲方在指定工作日内没有提取,则由交易所系统自动撤销,但按照交易所交易规则规定,甲方需要支付交易所运保费,实物提取后不得再入市交易。

第二十三条 为防止甲方提货时因重量溢短差、缴纳运保费等因素出现资金透支,甲方通过交易端向交易所申请提货时,乙方有权根据所提品种的市场价格,交易所现货条件溢短差标准、交易所收取的运保费标准向甲方冻结一定数量的提货保证金。

第二十四条 甲方需要提取实物的,必须本人持开户时登记的有效证件前往提货,否则乙方不予协助办理。

第五节 指令下达

笫二十五条甲方可通过交易端下达交易指令以及提货申请指令。黄金交易系统自动审核甲方指令,包括资金或实物是否足够等,用于确定甲方指令是否有效。当确定甲方指令无效时,乙方有权拒绝接受。

第二十六条 甲方对交易端提供的当日各类交易单据及费用单据上记载的事项有异议的,最迟应在次日交易所日市开市前向乙方提出,否则视为甲方对记载事项已经确认。

第二十七条 甲方通过交易端下达交易指令后,因自动撮合原因造成实际成交价格与甲方所下达交易指令价格有所浮动的,甲方须对该笔成交业务予以认可。

第六节 账户管理

第二十八条 交易保证金

1.对于甲方参与现货延期交收交易,甲方除了须被冻结一定比例的交易所交易保证金,为防止市场行情变化导致甲方交易保证金资金出现不足的情况,还须再被冻结一定比例的会员交易保证金。乙方有权根据交易所相关规定对上述保证金比例进行调整,而无需事先通知甲方。每日清算时,甲方必须保证其贵金属交易账户内可用余额可以足额支付其当日日终清算中的所有结算费用。

2.甲方持有的现货延期交收合约仓位,在交易所交易时段内,若贵金属交易账户余额扣除浮动盈亏后,仅高于交易所交易保证金,但未能满足乙方规定的交易保证金的要求(交易所交易保证金+会员交易保证金)时,乙方可限制甲方开立新仓,甲方需及时补齐保证金。

3.当出现下列情况之一时,乙方将按照交易所相关规定或本协议约定对甲方持有的贵金属现货延期交收合约仓位执行强行平仓:

(1)甲方被冻结的交易保证金低于乙方对甲方的保证金冻结比例要求时,乙方除可限制甲方交易外,有权按照交易实时价格对甲方部分或者全部未平仓合约进行强行平仓,直至甲方剩余合约头寸的交易保证金能够达到本协议第二十八条第1款规定的水平。强行平仓后发生的损失由甲方自行承担。如全部平仓后所得款项仍不足以弥补相关损失和费用,则甲方须向乙方偿还不足部分的款项;

(2)因违规受到交易所强行平仓处罚的;

(3)其他应予强行平仓的行为。

笫二十九条 在下列情况下,乙方有权从甲方贵金属交易账户中划转资金:

1.依照甲方指令成交的货款;
2.为甲方支付的仓储费、出入库费和运保费;
3.甲方的交易手续费;
4.甲方的延期补偿费;
5.因甲方的交易行为产生的其它费用;
6.甲方未履约的违约金及赔偿金;
7.其它经甲乙双方同意的划款事项。

第三十条 甲方对其名下的贵金属交易账户中的资金、交割仓库中的实物库存拥有所有权,乙方不得将甲方的资金和实物库存用于自身经营活动或为他人的经营活动提供担保,乙方因破产或其他原因无法从事贵金属交易代理业务时,甲方的资金和实物库存不得用于抵偿乙方的债务或挪作他用。

第三十一条 甲方有权查询自己的交易所贵金属交易账户情况,乙方应当予以积极配合。

第七节 费 用

第三十二条 黄金交易账户卡开户费用为35元/人,乙方负责代上海黄金交易所向甲方一次性收取。

第三十三条 甲方应向乙方与交易所支付各项交易费用,费用包括乙方代理交易手续费和代交易所收取的手续费、延期补偿费(又称:递延费)、运保费、仓储费、出入库费及溢短费:

1.交易手续费是指甲方进行交易时所产生的费用,包括交易所收取的手续费,手续费在每笔交易发生时按照成交金额的0.08%(万分之捌)标准实时收取,如遇交易所对费用标准进行调整,则乙方有权对甲方手续费进行相应调整;

2.延期补偿费是指甲方进行现货延期交易时所产生的费用,该费用主要由交易时当天交收申报数量决定支付方向,延期补偿费用费率由交易所现货延期补偿费率议定委员会议定;

3.运保费是指交易所统一调拨各仓库的实物库存产生的费用,是甲方在发生实物提货后必须支付的运输保险费,运保费由交易所交易系统在二次清算时进行清算;

4.仓储费是指交易所指定仓库中进行实物存入或者买入实物时所必须支付的费用,其中货权仓储费和交收实物仓储费,以交易所公布为准。仓储费用由交易所系统在每月25日进行清算。

5.出入库费是指甲方在指定仓库存入实物或提取实物时需支付的出库费和入库费,出入库费为2元/千克,由乙方在交易系统中提货当日代收付或由甲方在提货仓库自行支付;

6.溢短费是指甲方进行提取实物时,实际提货量与标准提货量存在溢短差而产生的费用,溢短费用按甲方提货日加权均价进行计算,由交易所交易系统在二次清算时进行清算;

以上费用标准如有调整,将按照国家有关政策和交易所有关规定进行调整,而无需事先通知甲方。

第三十四条 乙方不得把甲方的交易相关信息泄露给第三方,甲方必须对乙方收取的代理交易手续费(率)保密,否则,由此造成的经济损失由责任方负全部责任。

第八节 免责条款

第三十五条 因国家有关法律、法规、规章、政策或者交易所规则的改变、紧急措施的出台、或者因发生系统及通讯故障等乙方不可预测、不可控制且不可克服因素而造成乙方无法履行或无法适当履行本协议项下的有关义务,由此造成甲方的任何损失,乙方不承担任何责任。

第三十六条 由于地震、火灾、战争等不可抗力因素导致的交易中断、延误等风险,乙方不承担责任,但应在条件允许的情况下,采取一切必要的补救措施以减少因不可抗力造成的损失。

第三十七条 因受国内国际各种政治、经济因素,以及各种突发事件的影响,贵金属价格可能发生波动。甲方承诺已充分了解贵金属交易业务的风险,充分认识到由此可能遭受的损失,并自愿承担这些风险和损失。乙方向甲方提供的有关市场分析和预测仅供甲方参考,甲方确认其交易请求或委托是根据自身判断所做出,由此产生的一切风险和导致的损失均由甲方自行承担,乙方不承担任何责任。

第九节 协议生效和修改

第三十八条 本协议自双方签字之日起生效。本协议正本一式两份,甲乙双方各执一份,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第三十九条 经甲乙双方协商同意,本协议可以通过书面形式加以补充或修改并经双方签字确认,经补充或修改后的补充协议与本协议具有同等法律效力。除非经甲乙双方协商同意,补充协议对其生效前已经达成的交易不产生效力。

第四十条 在协议履行过程中,若发生本协议未尽事宜,按国家有关法规、规章、政策及交易所章程、规则执行。

第十节 委托关系的终止及账户的清算

第四十一条 当发生下列情形之一时,乙方有权对甲方的贵金属交易账户进行清算,并解除甲方的委托关系:

1.甲方的贵金属交易账户的资金、交割仓库中的实物库存被提起诉讼或扣划;

2.甲方出现其他法定或约定解除协议的条件。

第四十二条 乙方因故不能从事在交易所的代理贵金属交易业务时,经甲方同意,乙方可以将甲方的资金和实物库存转移至其他甲方认可的可经营代理贵金属交易业务的代理会员机构,由此产生的合理费用由乙方承担。

第四十三条 甲乙双方可以书面通知对方解除委托关系,双方终止委托关系,甲方须通过对其账户进行销户解约的方式来终止与乙方的委托关系,乙方须按甲方的书面申请及时办理甲方在乙方名下的注销手续。

注销前甲方账户所须满足的条件:

1.甲方应结清其代理个人贵金属交易业务盈亏、代理个人实物贵金属开户费、代理上海黄金交易所个人贵金属现货实盘交易手续费、仓储费、运保费、出入库费、溢短差、违约金等全部费用;

2.甲方应将相关合约下的持仓或库存清空;

3.甲方在解除代理关系当天无委托和成交记录。

乙方可根据代理个人贵金属交易业务的发展情况适时调整解除代理关系的方式。

第十一节 纠纷处理

第四十四条 甲乙双方在本协议项下发生任何交易纠纷或者其他争议,应本着诚实信用的原则通过友好自行协商解决,协商不成的,双方均可向人民法院起诉,本协议诉讼管辖地为乙方住所地。

第十二节 提示和声明

第四十五条乙方已提请甲方注意对本协议各条款做全面、准确的理解,并应甲方要求做了相应的条款说明。签约双方对本协议条款的含义及其相应法律后果已全部通晓并充分理解。

同时,甲方已完全了解电子化交易风险、贵金属交易风险等,并愿意承担可能引起的风险和损失。

同时,甲方声明:对涉及其义务及对其不利的条款尤其是加粗条款已经做了特别的注意,并确认接受。广西金融电子结算服务中心(以下简称广西结算中心)在此提醒投资者,电子化交易可能存在不限于下列的风险:

电子化风险交易揭示书

第一条 因特网是全球公共网络,数据在因特网上传输的途径是不完全确定的。因此,因特网本身并非是完全可靠的网络。

第二条 网络上传输的数据可能会因通信繁忙出现延迟,或因其他技术原因出现中断、停顿、滞后或数据不完全,从而使得网上行情或交易可能会出现中断、停顿、延迟、数据错误等情况。

第三条 在网络上发布的各种信息,包括分析、预测性资料等,可能会出现错误或被他人恶意误导。

第四条 交易市场变幻莫测,网络技术风险、投资风险、业务风险、政策风险及不可抗力因素风险,随时蕴含在交易活动之中。以下是在电子化交易过程中可能发生的几种风险情况:

1.由于线路繁忙或互联网络故障,您可能遇到行情不能及时进入网上交易系统,可能使您面临不能及时增大收益或停止亏损的风险。

2.由于网络故障,在您通过网上交易系统进行交易时,可能您的电脑界面已显示委托成功,而广西结算中心的委托服务器并没有接收到委托指令,从而存在您不能及时完成交易的风险。您需要及时查证核实您的成交情况。

3.由于网络传输延迟,在您的查询结果中显示委托还未成功,您如果再次发出委托,可能会使委托服务器收到您的重复委托,导致您的重复买卖,您应当查证核实您的成交情况。同时由于网络延迟,可能在您指定的委托价位不能成交,因此遭受损失。

4.由于网上黑客的攻击和入侵,网上委托系统可能会发生故障,您可能不能及时进入网上交易系统进行正常交易,或接受到错误信息。

5.您在使用计算机自助和网上委托系统进行交易时,由于您的不慎将自己的贵金属交易账户及电子交易密码泄露或遗失,将使权益人的资产遭受被他人盗卖的风险。建议您严格保管自己的开户资料、资金账号、电子交易密码。

6.您所开立的贵金属交易账户仅限本人使用。如果委托他人使用,从而存在着未按您本人意图买卖合约的风险。

7.由于国家相关法律政策的变化、交易规则的变化等因素,使您不能及时增大收益或停止亏损的风险。

8.由于火灾、地震、战争等意外事件及不可抗力因素导致交易不能正常进行。

因上述风险造成的损失,广西结算中心不承担相关责任。

如果您决定使用广西结算中心电子化交易系统,广西结算中心将认为您已经完全了解电子化交易可能存在的风险,并愿意承担由此可能导致的损失!

电子化交易协议书

本协议是《广西金融电子结算服务中心代理个人客户贵金属交易业务协议书》的组成部分,甲乙双方就甲方使用乙方提供的电子化交易方式进行交易,达成以下协议:

第一条 双方共同遵守国家法律、法规以及交易所制定的有关规定、条例。

第二条 甲方自愿申请使用电子交易方式进行贵金属交易。其中电子化交易方式包括:电脑自助交易、互联网交易、手持移动设备自助交易。甲方阅读并理解了乙方提供的《电子化交易风险揭示书》,甲方已清楚地认识到使用电子化交易可能遭受的风险,并明确承担全部所示风险。甲方考虑到使用电子化交易有极大便利性,甲方郑重声明,自愿使用乙方的电子化交易方式进行交易。

第三条 甲方承诺由甲方单独使用乙方提供的网上委托交易系统,不利用该系统从事代理业务或从中收取费用。

第四条 甲方应具备网上委托所必需的设备以及登陆互联网的能力。甲方进行网上交易所需的软件必须是由乙方提供的或是从乙方指定网站下载。

第五条 甲方的电子化交易内容以乙方电脑记录为准,甲方对其委托的各项交易活动的结果承担全部责任。

第六条 甲方办理电子化交易开通手续时,同时获取一个电子交易密码和一个资金密码,电子交易密码和资金密码是甲方的电子签字形式,凡使用电子交易密码和资金密码进行的一切交易,均视同甲方亲自委托,由甲方承担一切责任。乙方郑重提醒甲方注意电子交易密码和资金密码的保密,并建议甲方不定期修改自己的电子交易密码和资金密码,尽量不要使用与个人数据有关的密码。

第七条 甲方的电子交易密码和资金密码因被遗忘、泄露或失窃,甲方必须本人及时向乙方申请挂失,办理挂失手续。甲方挂失手续完成前发生的一切损失由甲方自行负责,乙方概不负责。

第八条 凡因终端故障、系统故障或者其他原因导致交易系统不能正常使用时,已进入乙方交易委托系统的交易指令,甲方应及时通知乙方查询,乙方帮助其查实其交易状况,结果由甲方承担。

第九条 甲方可以通过电子化交易系统获得交易所的实时行情及相关参考信息。乙方为甲方提供的信息仅供参考,乙方不对甲方的操作结果负责。

第十条 乙方向甲方提供最新的电子化交易系统,以保证甲方在使用交易系统时,与上海黄金交易所的系统具有兼容性、同步性及安全性。

本协议一式两份,甲乙双方各执一份,签字后随《广西金融电子结算服务中心代理个人客户贵金属交易业务协议书》的生效而生效、终止而终止。

客户须知

第一条 广西金融电子结算服务中心(以下简称“广西结算中心”)不得对客户做出获利保证或者与客户约定分享利益或者共担风险的承诺。客户应该明确知道贵金属交易中任何获利或者不会发生损失的承诺均为不可能或者没有依据的,并且声明未在任何时间从广西结算中心的任何代表或者工作人员处得到过此类承诺。

第二条 广西结算中心不得接受客户的全权委托,客户不得要求广西结算中心以全权委托方式进行贵金属交易。全权委托指广西结算中心业务人员代客户决定交易指令的全部内容。

第三条 在上海黄金交易所根据有关规定要求广西结算中心对客户持有的未平仓合约强行平仓情况下,广西结算中心有权未经客户同意对其持有的未平仓合约强行平仓。客户认可并同意广西结算中心不承担由此产生的一切后果。

第四条 客户需确保所提供的本人资料真实、有效。客户资料变更后,应及时通知广西结算中心,以保证客户信息的完整性。否则,由此造成的法律责任,由客户自行承担。

电子签名约定书

根据《合同法》、《电子签名法》关于民事合同使用数据电文、电子签名的规定,采用电子签名签订的电子合同具有与纸质合同同等的法律效力。以此作为法律依据,本着提高合同签署效率的目的,甲乙双方就甲方参与乙方推广的贵金属交易业务过程中使用电子合同、电子签名事宜,经协商达成如下一致意见:

一、甲乙双方同意自本约定书签订之日起,在甲方参与乙方代理的贵金属交易业务过程中,使用电子合同、电子签名。甲方通过身份验证登陆乙方指定的网络系统,确认同意接受相关电子合同、风险提示、大户报告或者其他文书的,视为签署合同、签署风险揭示书、大户报告或者其他文书,与在纸质合同、纸质风险揭示书、纸质大户报告或者其他法律文书上手写签名或者盖章具有同等的法律效力,无需另行签署纸质合同文书。

二、本约定书一经签署对各方即具有法律约束力,将适用于签署乙方推出的所有使用电子签名合同的贵金属交易业务。

风险揭示说明书

尊敬的客户:

由于个人客户贵金属交易业务收益与风险并存,为使客户(甲方)全面了解交易风险,在此郑重提醒,贵金属交易业务存在以下风险但不仅限于以下风险,请谨慎投资:

一、乙方不对客户做出获利保证或与客户约定分享利润或者共担风险的承诺,甲方须对自己的交易结果负责。

二、甲方应当充分认识贵金属交易业务由于市场价格波动造成的风险,随着贵金属价格的上涨和下跌,甲方可能面临潜在的收益或风险,甲方应自主判断并谨慎交易。

三、因受国内国际各种政治、经济因素,以及各种突发事件的影响,贵金属价格可能会发生波动。甲方承诺已充分了解贵金属交易业务的风险,特别是充分了解贵金属现货延期交收产品的保证金交易性质,充分认识到可能由此遭受的巨大损失,并自愿承担这些风险和损失。

四、甲方充分了解并同意:当交易所的某个交易品种达到涨、跌停板的情况下,会出现买入或者卖出无法成交的可能,甲方的所有保证金和交易资金可能损失殆尽且不足以弥补交易亏损,由此产生的一切损失由甲方自行承担。

五、甲方必须承担因不可抗力或突发性技术故障等原因造成的经济损失。

六、甲方应及时查看交易记录,定期核对账务,确认资金、贵金属交易账户余额及当日发生额准确无误。如有异常情况,请及时与乙方联系。

七、甲方在交易过程中应随时掌握交易资金余额、合约持仓等交易情况,承担由于持仓和资金余额不足导致的损失。

八、在特定市场情况下,甲方可能会无法将持有的未平仓合约平仓。当出现这种情况时,客户的所有保证金有可能无法弥补全部损失,如甲方保证金不足以弥补交易损失,甲方须偿还不足部分的损失。

九、当市场走势对甲方不利时,为了继续持有未平仓合约,甲方必须根据《广西金融电子结算服务中心代理个人客户贵金属业务协议书》及相关规定追加保证金。如甲方未能及时存入所需保证金,甲方持有的未平仓合约有可能在未事先通知的情况下以亏损的方式被强行平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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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西金融电子结算服务中心

代理个人客户贵金属业务协议书

甲 方:
乙 方:广西金融电子结算服务中心

根据上海黄金交易所(以下简称“交易所”)有关规程,甲乙双方本着平等协商、诚实信用的原则,就乙方为甲方提供贵金属交易代理服务的有关事项订立本协议。

第一节 总则

笫一条 本协议约定的交易规则,均依照交易所相关规定及国家政策制定,如有变化,以交易所及国家政策为准。

第二条 本协议中的“贵金属”在非特指交易品种外,其它场合均泛指黄金、白银、铂金和上海黄金交易所交易的贵金属产品。

第三条 乙方作为交易所金融类会员,接受甲方委托并按照甲方指令通过交易所代理甲方进行贵金属交易,并进行资金清算和实物交割。贵金属交易业务代理手续费收取由乙方向甲方收取,乙方不承担因贵金属交易及相关活动产生的亏损。

第四条 甲方向乙方申请办理代理贵金属交易业务,须出具甲方有效身份证件,并提供乙方指定银行的借记卡或存折作为贵金属交易资金清算账户。甲方保证所提供的开户资料真实、准确、完整、有效,保证当资料发生变化时,须及时向乙方申请进行资料变更。如因甲方未及时申请资料变更产生的损失由甲方自行承担。

第五条 甲方承诺通过乙方在交易所进行贵金属交易业务时,已了解并保证遵守国家有关部门关于代理交易所贵金属交易的相关规定及交易所的交易规则,甲方承诺遵守乙方的相关交易规则及制度。

第六条 甲方应妥善保管与代理贵金属交易业务有关的银行账号、黄金交易编码和密码,凡使用该账号、编码和密码进行的一切交易活动均视为甲方亲自办理,并由甲方承担全部责任。甲方的有关证件、资料、银行卡、存折遗失或被盗以及密码遗忘或被盗,应按照乙方规定及时向乙方申请办理重置、挂失、冻结手续,因甲方未能及时办理相关手续而导致的一切责任或损失由甲方自行承担。

第七条 甲乙双方有关贵金属交易所产生的交易文件是本协议的组成部分,受本协议约束。

第二节 交易时间、开销户时间、交易渠道、交易品种

第八条 交易时间及开销户时间

按照交易所统一规定(国家法定节假日除外):

1.交易时间为:
北京时间 夜间:20:00—次日02:30(周一至周五) 上午:09:00—11:30 (周一至周五) 下午:13:30—15:30 (周一至周五)
2.其他业务时间
下午15:00-15:30为交割申报时间;下午15:31-15:40为中立仓申报时间;晚上19:50至19:59为集合竞价时间。其中夜间与次日白天交易时间段为一完整交易日,20:00至次日凌晨2:30为夜市交易,其余时间为日市交易。
3.开销户时间为:周一至周五北京时间9:00至15:00。
4.以上时间如遇调整,以交易所通知的实际交易时间为准。

第九条 交易品种

交易业务为现货交易、现货延期交收交易以及中立仓交易;交易品种为Au99.99、Au99.95、Au100g 以及 Au(T+D)、mAu(T+D)、Au(T+N1)、Au(T+N2)和Ag(T+D);黄金交易品种标价为人民币元/克,白银交易品种为人民币元/千克;交易单位为手及其整数倍:Au99.99每手对应的交易单位为10克;Au100g、Au(T+N1)、Au(T+N2)和mAu(T+D)每手对应的交易单位为100克;Au99.95、Au(T+D)和Ag(T+D)每手对应的交易单位均为1千克。

第十条 交割条块

Au99.99黄金为成色不低于99.99%、标准重量为1千克的金锭,Au99.95黄金为成色不低于99.95%、标准重量为3千克的金锭,Au100g黄金为成色不低于99.99%、标准重量为100克的金条,Au(T+D)、Au(T+N1)、Au(T+N2)交割黄金为成色不低于99.95%、标准重量为3千克的金锭,成色不低于99.99%、标准重量为1千克的金锭可替代交割,mAu(T+D)交割黄金为成色不低于99.99%、标准重量为1千克的金锭,并实行升水制度,升水标准根椐交易所公告执行。

笫十一条 提货单位

Au99.99的实物提货单位为1千克及其整数倍,Au100g的实物提货单位为100克及其整数倍,Au99.95的实物提货单位为3千克及其整数倍。

第十二条 交易方式

乙方代理甲方贵金属交易业务的交易方式为甲方自主报价、实盘交易、撮合成交、实物交割。甲方可根据市场交易实时价格进行报价委托。

第三节 委托

笫十三条甲方开户并取得在交易所的黄金交易编码后,委托乙方在交易所的全部交易行为包括出入金、贵金属买卖和提货申请等等,以甲方的黄金交易编码为唯一标识。

第十四条 乙方根据交易所的交易规则执行甲方指令,甲方可通过乙方黄金交易系统客户交易端(简称“交易端”)自行查询交易结果,甲方对委托交易结果承担全部责任。甲方在非交易时间段内发起的委托指令均视为无效。

第十五条甲方的所有委托均在本交易日内有效,在委托未成交或未全部成交前,可通过交易端向交易所发出撤单申请,甲方撤单申请须在交易所交易时间段内传递到乙方黄金交易系统。本交易日未成交部分在本交易日交易所闭市后(15:30)将被自动撤销;在交易所日市交易11:30—13:30暂停休市阶段以及夜市交易日凌晨2:30休市以后,对于甲方进行现货及现货延期交收交易业务未成交部分黄金交易系统不予自动撤销。

第四节 资金与实物

第十六条 甲方须具有乙方指定清算银行开立的结算账户,并作为其在乙方办理贵金属交易业务的唯一资金清算账户。

笫十七条 交易所现货品种采取全额交易形式,现货延期交收合约采取保证金交易形式,甲方委托买入现货贵金属或委托开仓Au(T+D)、mAu(T+D)、Au(T+N1)、Au(T+N2)和Ag(T+D)合约前,需将全部所需资金(包括但不限于交易保证金、手续费及其他交易费用)从甲方结算账户划入乙方开立的代理个人贵金属交易专用账户,该账户用于存放客户的交易资金(此过程简称入金)。

第十八条 甲方委托卖出现货贵金属或委托平仓Au(T+D)、mAu(T+D)、Au(T+N1)、Au(T+N2)和Ag(T+D)合约时,须有足够库存或持仓仓位。甲方委托乙方进行延期交收合约交割和中立仓申报时,须有足够资金、库存和持仓仓位。甲方委托卖出现货贵金属或委托平仓Au(T+D)、mAu(T+D)、Au(T+N1)、Au(T+N2)和Ag(T+D)合约成功后,从乙方开立的代理个人贵金属交易专用账户向甲方清算账户划出资金(此过程简称出金)。

第十九条甲方入金和出金时间为交易所日市交易时间。乙方有权根据交易所规则、技术条件、银行规定等因素的变化调整甲方入金和出金时间,而无需提前通知甲方。

第二十条 甲方贵金属交易账户内当日卖出现货增加的资金,其所得资金的90%为“可用但不可提”,即此部分资金当日可以用于贵金属交易,但甲方不能办理出金,若要出金只能在第二个交易日办理。

第二十一条 甲方贵金属交易账户内的资金(仅指可用金额,不含保证金)由乙方执行活期利率按季结息,当甲方销户解约时乙方同时为甲方结清利息;乙方对甲方参与现货延期交易的保证金资金不计息。

第二十二条 甲方可以自由选取提取或不提取实物库存。如需提取实物库存,甲方须通过交易端向交易所提交提货申请,并由乙方陪同甲方办理提货,乙方不承担意外事故责任。如产生陪同费用的,陪同费用由甲方承担。提货申请成功受理后,如甲方在指定工作日内没有提取,则由交易所系统自动撤销,但按照交易所交易规则规定,甲方需要支付交易所运保费,实物提取后不得再入市交易。

第二十三条 为防止甲方提货时因重量溢短差、缴纳运保费等因素出现资金透支,甲方通过交易端向交易所申请提货时,乙方有权根据所提品种的市场价格,交易所现货条件溢短差标准、交易所收取的运保费标准向甲方冻结一定数量的提货保证金。

第二十四条 甲方需要提取实物的,必须本人持开户时登记的有效证件前往提货,否则乙方不予协助办理。

第五节 指令下达

笫二十五条甲方可通过交易端下达交易指令以及提货申请指令。黄金交易系统自动审核甲方指令,包括资金或实物是否足够等,用于确定甲方指令是否有效。当确定甲方指令无效时,乙方有权拒绝接受。

第二十六条 甲方对交易端提供的当日各类交易单据及费用单据上记载的事项有异议的,最迟应在次日交易所日市开市前向乙方提出,否则视为甲方对记载事项已经确认。

第二十七条 甲方通过交易端下达交易指令后,因自动撮合原因造成实际成交价格与甲方所下达交易指令价格有所浮动的,甲方须对该笔成交业务予以认可。

第六节 账户管理

第二十八条 交易保证金

1.对于甲方参与现货延期交收交易,甲方除了须被冻结一定比例的交易所交易保证金,为防止市场行情变化导致甲方交易保证金资金出现不足的情况,还须再被冻结一定比例的会员交易保证金。乙方有权根据交易所相关规定对上述保证金比例进行调整,而无需事先通知甲方。每日清算时,甲方必须保证其贵金属交易账户内可用余额可以足额支付其当日日终清算中的所有结算费用。

2.甲方持有的现货延期交收合约仓位,在交易所交易时段内,若贵金属交易账户余额扣除浮动盈亏后,仅高于交易所交易保证金,但未能满足乙方规定的交易保证金的要求(交易所交易保证金+会员交易保证金)时,乙方可限制甲方开立新仓,甲方需及时补齐保证金。

3.当出现下列情况之一时,乙方将按照交易所相关规定或本协议约定对甲方持有的贵金属现货延期交收合约仓位执行强行平仓:

(1)甲方被冻结的交易保证金低于乙方对甲方的保证金冻结比例要求时,乙方除可限制甲方交易外,有权按照交易实时价格对甲方部分或者全部未平仓合约进行强行平仓,直至甲方剩余合约头寸的交易保证金能够达到本协议第二十八条第1款规定的水平。强行平仓后发生的损失由甲方自行承担。如全部平仓后所得款项仍不足以弥补相关损失和费用,则甲方须向乙方偿还不足部分的款项;

(2)因违规受到交易所强行平仓处罚的;

(3)其他应予强行平仓的行为。

笫二十九条 在下列情况下,乙方有权从甲方贵金属交易账户中划转资金:

1.依照甲方指令成交的货款;
2.为甲方支付的仓储费、出入库费和运保费;
3.甲方的交易手续费;
4.甲方的延期补偿费;
5.因甲方的交易行为产生的其它费用;
6.甲方未履约的违约金及赔偿金;
7.其它经甲乙双方同意的划款事项。

第三十条 甲方对其名下的贵金属交易账户中的资金、交割仓库中的实物库存拥有所有权,乙方不得将甲方的资金和实物库存用于自身经营活动或为他人的经营活动提供担保,乙方因破产或其他原因无法从事贵金属交易代理业务时,甲方的资金和实物库存不得用于抵偿乙方的债务或挪作他用。

第三十一条 甲方有权查询自己的交易所贵金属交易账户情况,乙方应当予以积极配合。

第七节 费 用

第三十二条 黄金交易账户卡开户费用为35元/人,乙方负责代上海黄金交易所向甲方一次性收取。

第三十三条 甲方应向乙方与交易所支付各项交易费用,费用包括乙方代理交易手续费和代交易所收取的手续费、延期补偿费(又称:递延费)、运保费、仓储费、出入库费及溢短费:

1.交易手续费是指甲方进行交易时所产生的费用,包括交易所收取的手续费,手续费在每笔交易发生时按照成交金额的0.08%(万分之捌)标准实时收取,如遇交易所对费用标准进行调整,则乙方有权对甲方手续费进行相应调整;

2.延期补偿费是指甲方进行现货延期交易时所产生的费用,该费用主要由交易时当天交收申报数量决定支付方向,延期补偿费用费率由交易所现货延期补偿费率议定委员会议定;

3.运保费是指交易所统一调拨各仓库的实物库存产生的费用,是甲方在发生实物提货后必须支付的运输保险费,运保费由交易所交易系统在二次清算时进行清算;

4.仓储费是指交易所指定仓库中进行实物存入或者买入实物时所必须支付的费用,其中货权仓储费和交收实物仓储费,以交易所公布为准。仓储费用由交易所系统在每月25日进行清算。

5.出入库费是指甲方在指定仓库存入实物或提取实物时需支付的出库费和入库费,出入库费为2元/千克,由乙方在交易系统中提货当日代收付或由甲方在提货仓库自行支付;

6.溢短费是指甲方进行提取实物时,实际提货量与标准提货量存在溢短差而产生的费用,溢短费用按甲方提货日加权均价进行计算,由交易所交易系统在二次清算时进行清算;

以上费用标准如有调整,将按照国家有关政策和交易所有关规定进行调整,而无需事先通知甲方。

第三十四条 乙方不得把甲方的交易相关信息泄露给第三方,甲方必须对乙方收取的代理交易手续费(率)保密,否则,由此造成的经济损失由责任方负全部责任。

第八节 免责条款

第三十五条 因国家有关法律、法规、规章、政策或者交易所规则的改变、紧急措施的出台、或者因发生系统及通讯故障等乙方不可预测、不可控制且不可克服因素而造成乙方无法履行或无法适当履行本协议项下的有关义务,由此造成甲方的任何损失,乙方不承担任何责任。

第三十六条 由于地震、火灾、战争等不可抗力因素导致的交易中断、延误等风险,乙方不承担责任,但应在条件允许的情况下,采取一切必要的补救措施以减少因不可抗力造成的损失。

第三十七条 因受国内国际各种政治、经济因素,以及各种突发事件的影响,贵金属价格可能发生波动。甲方承诺已充分了解贵金属交易业务的风险,充分认识到由此可能遭受的损失,并自愿承担这些风险和损失。乙方向甲方提供的有关市场分析和预测仅供甲方参考,甲方确认其交易请求或委托是根据自身判断所做出,由此产生的一切风险和导致的损失均由甲方自行承担,乙方不承担任何责任。

第九节 协议生效和修改

第三十八条 本协议自双方签字之日起生效。本协议正本一式两份,甲乙双方各执一份,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第三十九条 经甲乙双方协商同意,本协议可以通过书面形式加以补充或修改并经双方签字确认,经补充或修改后的补充协议与本协议具有同等法律效力。除非经甲乙双方协商同意,补充协议对其生效前已经达成的交易不产生效力。

第四十条 在协议履行过程中,若发生本协议未尽事宜,按国家有关法规、规章、政策及交易所章程、规则执行。

第十节 委托关系的终止及账户的清算

第四十一条 当发生下列情形之一时,乙方有权对甲方的贵金属交易账户进行清算,并解除甲方的委托关系:

1.甲方的贵金属交易账户的资金、交割仓库中的实物库存被提起诉讼或扣划;

2.甲方出现其他法定或约定解除协议的条件。

第四十二条 乙方因故不能从事在交易所的代理贵金属交易业务时,经甲方同意,乙方可以将甲方的资金和实物库存转移至其他甲方认可的可经营代理贵金属交易业务的代理会员机构,由此产生的合理费用由乙方承担。

第四十三条 甲乙双方可以书面通知对方解除委托关系,双方终止委托关系,甲方须通过对其账户进行销户解约的方式来终止与乙方的委托关系,乙方须按甲方的书面申请及时办理甲方在乙方名下的注销手续。

注销前甲方账户所须满足的条件:

1.甲方应结清其代理个人贵金属交易业务盈亏、代理个人实物贵金属开户费、代理上海黄金交易所个人贵金属现货实盘交易手续费、仓储费、运保费、出入库费、溢短差、违约金等全部费用;

2.甲方应将相关合约下的持仓或库存清空;

3.甲方在解除代理关系当天无委托和成交记录。

乙方可根据代理个人贵金属交易业务的发展情况适时调整解除代理关系的方式。

第十一节 纠纷处理

第四十四条 甲乙双方在本协议项下发生任何交易纠纷或者其他争议,应本着诚实信用的原则通过友好自行协商解决,协商不成的,双方均可向人民法院起诉,本协议诉讼管辖地为乙方住所地。

第十二节 提示和声明

第四十五条乙方已提请甲方注意对本协议各条款做全面、准确的理解,并应甲方要求做了相应的条款说明。签约双方对本协议条款的含义及其相应法律后果已全部通晓并充分理解。

同时,甲方已完全了解电子化交易风险、贵金属交易风险等,并愿意承担可能引起的风险和损失。

同时,甲方声明:对涉及其义务及对其不利的条款尤其是加粗条款已经做了特别的注意,并确认接受。广西金融电子结算服务中心(以下简称广西结算中心)在此提醒投资者,电子化交易可能存在不限于下列的风险:

电子化风险交易揭示书

第一条 因特网是全球公共网络,数据在因特网上传输的途径是不完全确定的。因此,因特网本身并非是完全可靠的网络。

第二条 网络上传输的数据可能会因通信繁忙出现延迟,或因其他技术原因出现中断、停顿、滞后或数据不完全,从而使得网上行情或交易可能会出现中断、停顿、延迟、数据错误等情况。

第三条 在网络上发布的各种信息,包括分析、预测性资料等,可能会出现错误或被他人恶意误导。

第四条 交易市场变幻莫测,网络技术风险、投资风险、业务风险、政策风险及不可抗力因素风险,随时蕴含在交易活动之中。以下是在电子化交易过程中可能发生的几种风险情况:

1.由于线路繁忙或互联网络故障,您可能遇到行情不能及时进入网上交易系统,可能使您面临不能及时增大收益或停止亏损的风险。

2.由于网络故障,在您通过网上交易系统进行交易时,可能您的电脑界面已显示委托成功,而广西结算中心的委托服务器并没有接收到委托指令,从而存在您不能及时完成交易的风险。您需要及时查证核实您的成交情况。

3.由于网络传输延迟,在您的查询结果中显示委托还未成功,您如果再次发出委托,可能会使委托服务器收到您的重复委托,导致您的重复买卖,您应当查证核实您的成交情况。同时由于网络延迟,可能在您指定的委托价位不能成交,因此遭受损失。

4.由于网上黑客的攻击和入侵,网上委托系统可能会发生故障,您可能不能及时进入网上交易系统进行正常交易,或接受到错误信息。

5.您在使用计算机自助和网上委托系统进行交易时,由于您的不慎将自己的贵金属交易账户及电子交易密码泄露或遗失,将使权益人的资产遭受被他人盗卖的风险。建议您严格保管自己的开户资料、资金账号、电子交易密码。

6.您所开立的贵金属交易账户仅限本人使用。如果委托他人使用,从而存在着未按您本人意图买卖合约的风险。

7.由于国家相关法律政策的变化、交易规则的变化等因素,使您不能及时增大收益或停止亏损的风险。

8.由于火灾、地震、战争等意外事件及不可抗力因素导致交易不能正常进行。

因上述风险造成的损失,广西结算中心不承担相关责任。

如果您决定使用广西结算中心电子化交易系统,广西结算中心将认为您已经完全了解电子化交易可能存在的风险,并愿意承担由此可能导致的损失!

电子化交易协议书

本协议是《广西金融电子结算服务中心代理个人客户贵金属交易业务协议书》的组成部分,甲乙双方就甲方使用乙方提供的电子化交易方式进行交易,达成以下协议:

第一条 双方共同遵守国家法律、法规以及交易所制定的有关规定、条例。

第二条 甲方自愿申请使用电子交易方式进行贵金属交易。其中电子化交易方式包括:电脑自助交易、互联网交易、手持移动设备自助交易。甲方阅读并理解了乙方提供的《电子化交易风险揭示书》,甲方已清楚地认识到使用电子化交易可能遭受的风险,并明确承担全部所示风险。甲方考虑到使用电子化交易有极大便利性,甲方郑重声明,自愿使用乙方的电子化交易方式进行交易。

第三条 甲方承诺由甲方单独使用乙方提供的网上委托交易系统,不利用该系统从事代理业务或从中收取费用。

第四条 甲方应具备网上委托所必需的设备以及登陆互联网的能力。甲方进行网上交易所需的软件必须是由乙方提供的或是从乙方指定网站下载。

第五条 甲方的电子化交易内容以乙方电脑记录为准,甲方对其委托的各项交易活动的结果承担全部责任。

第六条 甲方办理电子化交易开通手续时,同时获取一个电子交易密码和一个资金密码,电子交易密码和资金密码是甲方的电子签字形式,凡使用电子交易密码和资金密码进行的一切交易,均视同甲方亲自委托,由甲方承担一切责任。乙方郑重提醒甲方注意电子交易密码和资金密码的保密,并建议甲方不定期修改自己的电子交易密码和资金密码,尽量不要使用与个人数据有关的密码。

第七条 甲方的电子交易密码和资金密码因被遗忘、泄露或失窃,甲方必须本人及时向乙方申请挂失,办理挂失手续。甲方挂失手续完成前发生的一切损失由甲方自行负责,乙方概不负责。

第八条 凡因终端故障、系统故障或者其他原因导致交易系统不能正常使用时,已进入乙方交易委托系统的交易指令,甲方应及时通知乙方查询,乙方帮助其查实其交易状况,结果由甲方承担。

第九条 甲方可以通过电子化交易系统获得交易所的实时行情及相关参考信息。乙方为甲方提供的信息仅供参考,乙方不对甲方的操作结果负责。

第十条 乙方向甲方提供最新的电子化交易系统,以保证甲方在使用交易系统时,与上海黄金交易所的系统具有兼容性、同步性及安全性。

本协议一式两份,甲乙双方各执一份,签字后随《广西金融电子结算服务中心代理个人客户贵金属交易业务协议书》的生效而生效、终止而终止。

客户须知

第一条 广西金融电子结算服务中心(以下简称“广西结算中心”)不得对客户做出获利保证或者与客户约定分享利益或者共担风险的承诺。客户应该明确知道贵金属交易中任何获利或者不会发生损失的承诺均为不可能或者没有依据的,并且声明未在任何时间从广西结算中心的任何代表或者工作人员处得到过此类承诺。

第二条 广西结算中心不得接受客户的全权委托,客户不得要求广西结算中心以全权委托方式进行贵金属交易。全权委托指广西结算中心业务人员代客户决定交易指令的全部内容。

第三条 在上海黄金交易所根据有关规定要求广西结算中心对客户持有的未平仓合约强行平仓情况下,广西结算中心有权未经客户同意对其持有的未平仓合约强行平仓。客户认可并同意广西结算中心不承担由此产生的一切后果。

第四条 客户需确保所提供的本人资料真实、有效。客户资料变更后,应及时通知广西结算中心,以保证客户信息的完整性。否则,由此造成的法律责任,由客户自行承担。

电子签名约定书

根据《合同法》、《电子签名法》关于民事合同使用数据电文、电子签名的规定,采用电子签名签订的电子合同具有与纸质合同同等的法律效力。以此作为法律依据,本着提高合同签署效率的目的,甲乙双方就甲方参与乙方推广的贵金属交易业务过程中使用电子合同、电子签名事宜,经协商达成如下一致意见:

一、甲乙双方同意自本约定书签订之日起,在甲方参与乙方代理的贵金属交易业务过程中,使用电子合同、电子签名。甲方通过身份验证登陆乙方指定的网络系统,确认同意接受相关电子合同、风险提示、大户报告或者其他文书的,视为签署合同、签署风险揭示书、大户报告或者其他文书,与在纸质合同、纸质风险揭示书、纸质大户报告或者其他法律文书上手写签名或者盖章具有同等的法律效力,无需另行签署纸质合同文书。

二、本约定书一经签署对各方即具有法律约束力,将适用于签署乙方推出的所有使用电子签名合同的贵金属交易业务。

风险揭示说明书

尊敬的客户:

由于个人客户贵金属交易业务收益与风险并存,为使客户(甲方)全面了解交易风险,在此郑重提醒,贵金属交易业务存在以下风险但不仅限于以下风险,请谨慎投资:

一、乙方不对客户做出获利保证或与客户约定分享利润或者共担风险的承诺,甲方须对自己的交易结果负责。

二、甲方应当充分认识贵金属交易业务由于市场价格波动造成的风险,随着贵金属价格的上涨和下跌,甲方可能面临潜在的收益或风险,甲方应自主判断并谨慎交易。

三、因受国内国际各种政治、经济因素,以及各种突发事件的影响,贵金属价格可能会发生波动。甲方承诺已充分了解贵金属交易业务的风险,特别是充分了解贵金属现货延期交收产品的保证金交易性质,充分认识到可能由此遭受的巨大损失,并自愿承担这些风险和损失。

四、甲方充分了解并同意:当交易所的某个交易品种达到涨、跌停板的情况下,会出现买入或者卖出无法成交的可能,甲方的所有保证金和交易资金可能损失殆尽且不足以弥补交易亏损,由此产生的一切损失由甲方自行承担。

五、甲方必须承担因不可抗力或突发性技术故障等原因造成的经济损失。

六、甲方应及时查看交易记录,定期核对账务,确认资金、贵金属交易账户余额及当日发生额准确无误。如有异常情况,请及时与乙方联系。

七、甲方在交易过程中应随时掌握交易资金余额、合约持仓等交易情况,承担由于持仓和资金余额不足导致的损失。

八、在特定市场情况下,甲方可能会无法将持有的未平仓合约平仓。当出现这种情况时,客户的所有保证金有可能无法弥补全部损失,如甲方保证金不足以弥补交易损失,甲方须偿还不足部分的损失。

九、当市场走势对甲方不利时,为了继续持有未平仓合约,甲方必须根据《广西金融电子结算服务中心代理个人客户贵金属业务协议书》及相关规定追加保证金。如甲方未能及时存入所需保证金,甲方持有的未平仓合约有可能在未事先通知的情况下以亏损的方式被强行平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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